关于开展2016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
有关市供销社:
根据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》(供销厅经字〔2017〕40号)要求,我省2016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现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。经与省农发局协商,现就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验收依据
(一)国家农发办及总社制定的各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、规章制度;
(二)资金拨付文件、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;
(三)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、实施方案(或扩初设计)、调整备案文件等项目资料;
(四)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;
(五)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、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检查意见、 省财政评审中心绩效评价意见等。
二、验收的主要内容
(一)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,主要包括:项目计划执行和调整变更情况;项目建设内容;工程建设质量。
(二)资金管理情况,主要包括:各类资金到位、拨付和使用情况;资金投入比例情况;资金“三专”管理(专人管理、分账核算、专款专用)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;前期工作费、技术推广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;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。
(三)项目管理及制度情况,主要包括: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,以及控制管理机制情况;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投标制、工程监理制、公示制等落实情况;项目形成资产登记情况;档案资料管理情况。
(四)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,主要包括:增加农民收入、扩大就业等情况;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。
三、验收工作要求
(一)项目承建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,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,做好验收准备工作。验收时需提供下列资料:项目汇报总结、项目申报文件、项目申报书、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、招投标资料与有关合同、项目会计资料、固定资产登记情况和项目审计报告等。
(二)项目所在地县级供销社会同当地农发办(局),严格按照《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》(国农办〔2017〕1号)要求,以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为依据,督促项目承建单位,做好验收前各项基础工作,对项目进行县级验收,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。县级验收报告要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级供销社和农发办(局)。
(三)项目所在地市级供销社会同当地农发办(局),督促并检查所属县(市、区)项目验收工作的落实情况,并组织市级验收。市级验收时项目建设任务要完成100%,资金报账要完成资金报账要完成90%以上,并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。对验收中检查出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,确保验收质量。市级验收报告要以联合文件形式(一式三份)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供销社。联合文件的附件包括项目验收工作报告、项目验收情况表及项目审计报告、项目辅助账,同时报送电子文档。
(四)各级供销社在完成验收工作之后,须撰写竣工验收报告,主要内容包括: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情况;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;财政资金拨付、到位、报账和使用,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、使用情况;项目管理制度执行,财务、公示、招投标、监理和文档管理情况;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管护情况;项目运行效益情况;存在的问题、整改建议和验收结果;其他情况等。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调整变更和有关批复,应作重点说明,未如期完工项目须说明原因和预计验收时间。对未能如期完工的项目,如无正当理由,一律为不合格项目。
省供销社和省农发局将适时组织验收组赴各项目单位开展省级验收,并形成验收工作情况报告。
联系人:周燕南,联系电话:0551-62663650。
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
2017年11月6日